简介:很多人说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那么当事人手上证据不多,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如果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手机、录音笔展开录音,这种不道德否合法?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于某(女)诉周某(男)再婚纠纷一案,被告周某声称由于原告于某独自性交易有毒性病并传染给自己,拒绝于某对自己展开赔偿金。为证明此事,周某向法庭获取了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该份录音中于某否认了自己独自性交易及传染性病给周某一事。
对该份电话录音,于某接纳其录音的真实性,但是指出该录音归属于被告周某秘密录音的,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无法作为本案证据用于。【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虽然周某对通话内容展开录音的归属于偷录,但是该不道德并没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手段合法,也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应接纳其证据效力。
【小编解析】 对于这份电话录音能无法作为本案确认事实的证据,有两种有所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虽然周某对通话内容展开录音的归属于偷录,但是该不道德并没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手段合法,也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应接纳其证据效力。第二种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偷窥、偷录、监听等手段提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该电话录音予以回避,无法作为本案的证据。笔者表示同意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偷录的录音证据无法使用的限制性条件是该获得不道德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偷录来作的证据皆没证据效力。
本案中周某偷录电话通讯内容否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呢?笔者指出没。首先于某性交易的不道德归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不道德,不属于法律维护的隐私的范畴。
其次,于某患上性病并传染给周某这件事,虽然归属于于某和周某之间的个人隐私,但是由于周某将录音储存在手机这一私人专属物品里,周某又没对第三人鼓吹,因此,周某未对于某的隐私包含泄漏和侵犯。最后,周某的录音不道德虽然没经过于某的表示同意,但是录音的内容客观现实,是对双方对话的真实情况记录,也是于某对事实的现实意思回应,而不是在周某诱使之下的欺诈回应,能体现事实的本来面目,不属于使用违法手段收买他人的言辞,法律予以维护。
本文来源:雷火体育APP官网入口-www.hongernuan.com